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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设备指令(97/23 / EC)在1997年5月被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该指令初于1999年11月29日生效。从那时起直到2002年5月29日,制造商可以选择采用压力设备指令或继续适用现有的国家法规。从2002年5月30日起,整个欧盟都遵守压力设备指令。
该指令连同有关简单压力容器(2009/105 / EC),可移动压力设备(99/36 / EC)和气雾剂分配器(75/324 / EEC)的指令一起,为欧洲的适当立法框架用于有压力危险的设备。
低于压力/体积阈值的压力设备和组件:
• 注意安全;
• 根据成员国的良好工程实践进行设计和制造;和
• 带有的标记(但不带有CE标记)。
合格评定模块。新方法引入了一种用于合格评定的模块化方法,从而将其细分为许多立的活动。根据评估的类型(例如,文件检查,类型批准,设计批准,质量)和执行评估的组织(即制造商或第三方),模块会有所不同。
产品分类
为了确定该指令如何应用于压力设备的特定项目,制造商需要将压力设备分类为四个合格评定类别之一:类别I至IV。我涉及低的IV类到高的危险类。
归类于类的设备属于“声音工程实践”(SEP),因此不需进行合格评定程序。为了确定设备属于哪个类别,制造商需要确定:
• 设备类型-容器/蒸汽发生器/管道,
• 预期流体含量的状态-气态或液态,以及
• 预期内容的流体组-组1或组2。
关于材料,压力设备的制造商通过使用适当的材料来遵守基本的安全要求:
• 符合统一标准,
• 符合《欧洲材料认证》的要求,或
• 通过特定的材料评估进行评估。
欧洲材料认可是一种技术文件,定义了旨在重复使用的压力设备的材料特性,该设备的类型尚未包含在统一标准中。公告机构发布这些文件。机构应确定并执行适当的检查和测试,以证明材料类型符合指令的相应要求。
除了适用于设备的适用要求外,还提出了特殊要求,这些要求属于“着火或以其他方式加热具有过热危险的压力”的范围。
某些压力设备材料的特定定量要求补充了它们所适用的压力设备的基本要求。
假定按照欧洲统一标准制造的设备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欧洲标准化(CEN)正在制定一系列支持该指令的欧洲统一标准。该工作计划包括产品和支持标准。产品标准包括未燃压力容器,壳管和水管锅炉,管道和安全阀。支持标准包括焊接,无损检测和材料。
连接会影响设备耐压性的组件以及直接连接到设备的组件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根据适当的操作程序进行。对于某些类别II,III和IV类别的压力设备,操作程序和人员经过有资格的第三方批准,该第三方应由制造商酌情决定,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成员国认可的第三方组织。为了获得这些批准,第三方按照适当的统一标准或等效的检查或测试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和测试。
符合性声明和CE标记
一旦完成符合性评估,并且如果设备或组件符合指令的规定,则要求制造商在所有压力设备或组件上贴上CE标记并拟定符合性声明。